最近深圳電視臺追蹤報道一投資公司,以在香港炒賣黃金期貨為名,投資者只要最少交納5萬元就可以成為公司會員。公司給會員提供炒賣香港黃金期貨的平臺,并提供專業分析師協助操盤,F公司已發展有2000多名會員。據報道,在該平臺上炒賣,很多投資者損失慘重,“行情好時,無法成交。行情不好時,公司又誘騙他們反復交易,每次交易的手續費高達740元”。這個黃金期貨炒作平臺使這些投資者血本無歸。投資者找公司找討說法時,發現他們位于深圳地王大廈的辦公室已人去樓空。找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要他們找深圳證監局;找到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認為不歸他們管,要他們去找工商局;找到工商局,工商局又要他們去找人民銀行深圳辦…… 到底誰來監管非法炒賣黃金期貨?筆者認為,公安機關責無旁貸。5萬元為起點,2000多名會員,涉及金額高達1個億,肯定涉嫌犯罪。究竟是屬于詐騙,還是非法經營,這要看該公司的具體犯罪行為。如果該投資公司名為炒黃金期貨,實際上并沒有真正的成交及交割,只是以炒黃金期貨為借口騙取投資者的投資款,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以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有有期徙期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安機關可以詐騙罪對該投資公司進行立案偵查。 如果該投資公司實際上也有嚴格的黃金期貨交易程序,投資者也有進行真實的買賣、成交及交割,由于只是違反人民銀行規定,未經允許不得私自設立交易平臺進行非法黃金期貨交易,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處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公安機關可以非法經營罪對該投資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對我國大多數人來說,黃金期貨交易、外匯交易等是個陌生的市場,廣大投資者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對此也并非很了解。如何監管這類市場,保障投資者利益,打擊非法犯罪行為,是政府應盡的職責。對于這種新型犯罪,公安機關應加強打擊力度,不能一推了事。投資者也應擦亮眼睛,不能在“高回報”的利誘下,盲目投資。成熟的交易市場,必須要有理性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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