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相關銀行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目前正在就草擬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征求意見。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銀行持有的外匯資金(含外匯資本金)需要轉換為其他外匯幣種的,將無需經外匯局批準。 “這一點我們完全支持。以前外匯資金轉換都需要去審批,費時又費力。”一家國有大銀行國際部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他指出,如果正式文件下發,銀行外匯資金的經營將獲得更大自由,這對銀行無疑是件好事。 據了解,便利銀行自身業務經營正是《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之一。此外,《辦法》還希望進一步規范銀行辦理自身結售匯業務,幫助其防范風險。 根據《辦法》征求意見稿,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因黃金進出口、境外咨詢費和母行管理費、日常經營費用、利潤(股息和紅利)、資本金以及本外幣資產不匹配等產生的結售匯行為。 《辦法》要求,銀行應區分自身和代客的結售匯業務,并分別管理和統計。 在經常項目管理方面,《辦法》明確要求,銀行自身貿易項下進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代理進口的管理規定,委托有外貿代理經營權的外貿公司辦理。銀行不得直接對外支付。 按照《辦法》規定,銀行境內外匯利潤可以辦理結匯;虧損可以使用人民幣利潤購匯補充,也可以使用以后年度外匯利潤補充。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分配的利潤、參股境外機構分配的利潤,可以調回境內結匯或留存用于外匯業務的發展。 在資本與金融項目管理方面,《辦法》要求,銀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向境外分支機構增撥營運資金、彌補虧損等8種投資行為應憑監管部門核準件,向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后辦理。外匯局將根據資本與金融項目開放進程和外匯供求形勢決定核準或不核準。 不過,對于《辦法》中“辦理境內外匯利潤結匯和外匯虧損使用人民幣利潤購匯補充,應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報外匯局批準后辦理”的規定,有商業銀行人士指出,如果銀行經營過程中較為平常的利潤結匯或補回也需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出決議可能并不現實。 而在代債務人結售匯管理方面,《辦法》規定:銀行經營外匯貸款等授信業務,貸款無法回收造成銀行損失的,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自有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者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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