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主營銷,不得與非境內注冊機構雇傭的銷售人員共同銷售或變相共同銷售;不得接受機構客戶直接指定非境內注冊的機構作為“背對背”平盤交易對手的衍生產品交易;不得誤導銷售,也不得將相關產品作為附加條件進行銷售。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為防止境外金融機構和產品的風險向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機構客戶簡單轉移。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境內機構客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衍生產品交易中爆發一系列問題,諸如衍生產品高杠桿、過于復雜化、缺乏透明度等。
“一方面,境內人民幣衍生產品缺乏,難以滿足機構客戶的風險管理需求,使得機構客戶選擇了與境外市場風險指標掛鉤的復雜衍生產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場風險;另一方面,機構客戶對衍生工具的正確認識、熟練運用能力以及企業內部決策機制、風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
上述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堅持反對沒有限度的高杠桿的衍生產品交易,堅持反對沒有限度的產品過分復雜化、沒有透明度的衍生產品交易,也堅持反對嚴重脫離實體經濟實際需求的衍生產品交易。
同時,銀監會規定,不得將人民幣債務作為敘做掛鉤非人民幣市場指標的衍生產品的交易需求背景。
銀監會人士表示,主要原因是,目前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尚不明朗,境內機構客戶涉入國際市場程度不深、對衍生產品的熟練運用能力有限,且境內銀行在衍生產品定價中尚處于被動地位。
光大銀行負責衍生品交易人士分析,銀監會此舉主要基于風險管理的考慮,去年金融危機當中,國內企業無論是套期保值,還是投資對沖基金或國際投行的衍生品方面,虧損都很嚴重。
不過,他承認,目前商業銀行基本都停止了相關衍生品交易。